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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有关名词解释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诚信原则
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绿色原则
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