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北部战区陆军某旅排长 闫嘉鑫:
我单位三期士官小刘在地铁站抓小偷被捅伤,小偷跑了还未归案。至今小刘还在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受帮助的人承担吗?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民法总则出台后,只要是见义勇为,即使因为过失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也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在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还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使得受助人承担补偿责任从以往的软性道德要求变更为强制性法律义务。
就本案而言,按照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只能单位出面协商要求受助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并给小刘申请见义勇为基金。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受助人补偿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