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陆军某团四级军士长 杨文军:
个别带兵人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替官兵保管财产,或以保密名义没收官兵手机,请问这是不是侵犯了财产权?
法条摘录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解读
民法总则保护的财产权利,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扣发、少发工资、津贴和被装,甚至不按照规定退还伙食费等情况,如果没有正当事由,就是侵犯了军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某些基层单位以所谓“防止士兵乱花钱”的名义,强制储蓄或代管现金、存折、银行卡的现象,都侵犯了军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官兵捐款捐物、扶贫济困,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至于为了保密要求,平时暂时代管官兵手机,则是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结合军队管理训练实际,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在战士违规使用后没收并据为己有的,仍属侵犯财产权利,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