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湖北卫计委联合工商局、物价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为首个印发指导意见的省份。此前,湖北鄂州等地开始已试点药房托管,随着文件的下发,估计未来药房托管将在湖北大面积推广。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接受咨询时表示随着药品销售零差率执行,药房正在逐渐变成医院的成本,药房托管给企业后,既满足了政府实行药品零差率得政绩的需求,又给医院增加了收入,可以减少政府的投入,一举两得。但是,对于药企来说,湖北省未来的医药市场将变成噩梦,利润空间将会被大幅度压缩。
按照此前药房托管的管理,药房交给药企后,医院一般是会从销售收入提成,这个比例一般不低,有的药企给医院药品销售收入的40%,甚至45%。要缓解这个成本压力,药企必然要选择利润空间大的药品,但这却引起了医生的不满,由于价格便宜,医生对于药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十分担忧。这导致此前的药房托管医院和药企双方都不满意,由于提成比例高,托管的药企、商业企业利润空间小,而医院对药品不满,这直接导致了前两次药房托管轰轰烈烈而来,惨惨淡淡收尾。
显然,此前的药房托管局面,湖北省有所了解,此次的试行意见也出台了针对性的措施,但是从具体规定来看,上述这个矛盾并未得到完美的解决。
湖北省卫计委规定,对于药房托管产品的利润分成,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医院得到的分成只能用于公益性的事业。如果说此前医院和托管方的抽成还有一层遮羞纱的话,现在是公开默许医院从药房托管中分成,给医院开了政策的口子。
为了防止企业乱采购药品,从而出现药品安全性隐忧,湖北省又规定,托管方在药品采购上必须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品种由医院决定,这对于托管企业来说,药品采购上自主权很小。
显然,托管方在缴纳保证金和给企业销售提成后,要获得利润和医药工业企业再谈判不可避免,医药工业企业将会再被剥一层皮。而有了此规定,卫计委禁止的二次议价,原来医院还要羞羞答答向企业索要返利,如今有了这个政策,只需要托管企业向工业企业开刀,然后坐等分成就可。湖北的医药代理商尤其是低价代理企业或即将很快面临洗牌。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部律师李洪奇认为该新政:
一、保证金制度有创新。
属于双方共管账户,保证合同履行、质量、药损等,但果真出事儿,未必够用。
二、利润分成涉嫌违法,形成悖论。
如果此举不属于医药分开,对于非盈利医院而言,药品收入本来就是医院的重要营业收入,按规定不能分红,受托方(经营企业)无权分利;如果此举就是所谓的医药分开,委托方(医疗机构)依然是依赖药品销售所得,只是由以前的自己卖变成现在的别人卖,然后分得销售利润,实际上没有分开。
三、医院继续保留药房的所有权,出租管理权,不是医改意义上的“医药分开”。
“医药分开”是医改的重要内容,目的是“降低医疗费用”,原因是医疗费用中有一部分“被虚高的药品费用”。对于“医药分开”的概念,医院、卫生部门、学者的认识存在歧义。我赞同“医药分开就是医药分业”的观点,即把医院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变成社会药品零售企业,独立经营,照章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制度层面切断医院、医生开方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湖北省的游戏规则就是,医院该干么还干么(文件后部分),让药批插一腿而已(文件前部分)。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开始,药房托管第三波开始回潮,湖北省的做法是否会被其他省份学习?南方周末报道称,2013年岁末,国家卫计委医改办专门组织召开了“药房托管相关情况研讨会”,未表态支持药房托管,但密切关注进展。
试行文件中部分要点:
1,委托方为医疗卫生机构,受托方为药品经营企业。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商业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与市场运作能力,保证药品供应,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药品企业;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2,委托方的确定应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收取保证金,无论合同多少年,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方上年度的药品销售总额的10%。
3,对药房托管产生的药品利润,由托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分成比例。
委托方获得的药品利润不得用于本单位建设、人员工资和奖金,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突发事件处置、抗震救灾、“三无”人群医疗救治和对贫困患者医药费用减免。委托方不得以回扣、返点等方式向受托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药房托管后,医院所用药品必须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受托方应随时了解委托方用药需求,保证药品供应。委托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回款,严禁拖欠支付药品货款。
5,根据药物经济学和临床用药需求,委托方负责组织遴选用药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应建立特殊药品、急救药品和短缺药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和药品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药品的供应和质量,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6,严格执行《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规范托管双方采购供应药品管理。
对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药品供应质量不达标,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