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谢莫京家里,我们看到了《受降条约书》,全文如下:
1946年1月23日,新四军与日军在炮车车站签署的《受降条约书》。
受降条约书
自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号日本政府向中国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以来,至今已经五月,在华日军已大部解除武装,唯陇海路一段尚未按照投降条款解除武装。日军六五师团七二旅团一三六大队第一中队并依然武装占领陇海路砲车车站。新四军根据波茨顿宣言,应向炮车车站之日军受降并解除其全部武装及军用资材,顷经双方代表协商,签定如下各项
(一)移交项目
(1)砲车车站日军所有武器弹药及一切军用品不得破坏不得移交他人,需将全部移交新四军
(2)砲车车站及该站所有资材不得破坏不得移交他人,需将全部移交新四军
(3)砲车车站日军之私人日用品概归私人自行处理
(二)移交办法
(1)先将轻重武器(掷弹筒轻重机枪炮以上之火器)移交新四军代表及参谋人员
(2)其余武器弹药等应集中于站内事务室由新四军派员接受
(3)规定一九四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午前八时移交
(三)砲车车站之日军一经解除武装以后,新四军宜保证其生命之安全并遣送徐州或海州集中后送回日本
(四)所有以上武器及军用资材统交新四军华中野战军七O团接收
(五)解除武装后之日军应全部集中砲车镇待命
(六)砲车车站之日军如不履行或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者,新四军有权制裁之
(七)此条约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八)此条约缮写中日文各两份均有效力,由双方存中日文各壹份
新四军华中野战军政治部联络部联络科上尉干事代表 莊五洲 徐通荣
日本军六五师团七二旅团一三六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 中原伍
一九四六年正月二十三日
《受降条约书》共分移交项目、移交办法、日军遣送、新四军接收和条约书法律效力等共8款12条。这是新四军遵守二战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神圣义务,与受降日军签约书写的一份可称作“军事外交文件”的一段历史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