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不足及对策你知多少

来源:国防参考微信公众号作者:况腊生责任编辑:董玥
2017-04-11 11:45

相关立法滞后的根源及对策

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军民体制的分立和对军民融合认识的不足,导致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

市场经济不够完善

军民融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民企进入军工等领域成本和门槛高、限制多,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军民融合发展及其立法的开展。截至2013年底,全国数以万计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中,仅有500多家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军民融合壁垒较多,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制约:

第一,民企进入市场,包括国防建设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与限制多。目前,全国仍有1.8万个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中央政府有1500多个,地方政府有1.7万多个,如民营企业要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除正常的企业审批外,还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认证,民企往往耗时几年都拿不下上述审批。

第二,行业行政性垄断严重。重要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垄断已阻碍了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民企参与国防建设。

第三,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包括军工集团)负责人都依然由政府任命,习惯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没有真正实现公司治理模式,效率低下,严重妨碍了军工集团与民企之间的有效合作。

发展市场经济,消除军民融合的市场壁垒,需要最大限度取消或简化名目繁多市场准入、尤其是军民融合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统一军队和政府审批权限,放开涉及市场竞争的土地、信贷、能源等关键要素审批,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做法,重点是通过完善的市场法规制度来规范企业军民融合的行为,以加快推进国防市场的成熟完善。

要打破当前的行政性垄断,就是要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建立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取消限制民企进入国防领域等市场的不合理限制,大力推行混合制经济,保证民企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行国企(包括军工集团)的政企分开和股份制改革,取消其行政级别和政府任命制,落实现代公司治理各项制度和模式,为军民融合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

军民融合体制尚不健全

在军民融合管理体制中,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分散交叉、缺乏权威机构统管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与权威机构统管协调的缺乏制约了军民融合发展。

国防科技工业长期独立于国民经济体系。军民融合最重要的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长期独立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虽经多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自成体系、封闭垄断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在数以万计的民营高新企业中,不到1%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立法体制分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没有专门负责国防和军队事务立法的专门委员会,客观上造成了军民融合相关立法的分立。

健全的军民融合体制才能促进军民融合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要确立权威部门主导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与省军区系统、驻军组成的专门机构,统筹本地区军民深度发展事务,接受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领导协调地区国防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事务。

二要建立国防与军队建设的专门立法机构。在全国人大设立国防或军事工作专门委员会,负责国防与军队建设重大事务的立法工作,使国防立法着眼国家安全及利益拓展的需求,在整体国家利益平台上统一优化配置国防权力资源,为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后盾,也能更好地从事涉及军队和政府的军民融合发展事务的立法。

三要调整充实政府的国防行政权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背景下,要确保国防权力配置的合理化、科学化,实现国防权力协调配置与良性互动,必须有新的思路,采取积极对策,完善国防决策的顶层架构,构建国防权力运行的协调机制,更好地促进军民融合的发展。

五大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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