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前,我国的军民融合正处于发展初期向中期迈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必须完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军民融合是打赢信息化战争、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达到富国与强兵相统一的基本方式。当前,我国的军民融合正处于发展初期向中期迈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必须完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相关立法严重滞后
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比较滞后,没有体现其深度发展的本质要求,不能适应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
缺乏综合性法律规范
当前缺乏在军民融合发展领域起统帅作用、全面规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这导致军民融合发展的管理体制与决策协调机制没有明确,军民融合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布局和国防核心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部分法规内容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形势要求
部分法规制定年代较早,内容严重滞后。以1978年颁布的《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为例,其中一些内容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产物。
目前,铁路已实现政企分离,交通市场化改革日益完善,而低价军运制度和原有的军代表体制,造成国防交通动员难度越来越大,影响了国防交通效率,如铁路军事输送每天仅800千米左右,远远落后于目前铁路平均客货运时速。
又如1987年的《水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和《铁路军事运输付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军运人员和物资的费用较商运低20%~50%,且均延后给付,严重影响了交通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利益。
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只有军工集团能够享受国家军工科研保障条件建设投资,大多数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难以享受同等待遇。军工单位生产的军品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口单位生产军品,只对11类特定产品在总装环节免征增值税。
部分军民融合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随着军民融合不断发展,一些领域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如在网络空间和太空等新兴领域,在国防采购和民用资源征用等方面,相关法律制度基本还是空白。
在网络空间,仅有4部法律层次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民事领域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共7条,规定危害计算机系统,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共12条,规定建立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法》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空间领域军民融合的规定并不多,无法适应网络空间复杂严峻形势和迅猛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