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者须率先奉法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重要讲话笔谈①
■封丽霞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有目共睹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迫切而现实的要求。
近些年来,从个别领导干部口中蹦出的诸如“受贿是为了经济发展”“老子就是法”等令人瞠目结舌的“雷人之语”,表现出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无知和蔑视,着实与尊崇法律、敬畏法律、践行法治的要求大相径庭。从“暴力强拆”到“钓鱼执法”,从用“红头文件”否决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到个别行政机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等,也都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与法治理念相去甚远。这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在这个意义上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尊法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与基础。要带头成为尊法的模范,领导干部必须摒弃“官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的人治观念。不可否认,现今在个别领导干部眼里,法律只是治理、管束群众的“工具”,自己握有权力便是“真理在手”,享有特权。现实当中,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当官摆架子、讲排场是理所当然,将突破法律规则、搞“法外开恩”视为家常便饭,普通百姓不敢做的,他却敢做,并且不以为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凌驾于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之上的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只有尊法学法,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法治观念,认清践踏法治行为的严重后果,才能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审慎用权,在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要带头成为学法的模范,领导干部必须养成经常“充电”、学习法律知识的习惯,把学法作为履职从政的必修课,做到先学一步、先学再干。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脑子里绷起法律底线这根“弦”,才能把宏观抽象的依法治国转化为具体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行为上的自觉。四中全会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实践当中,要落实这些要求,就要求领导干部要知道有哪些法定职责,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而这些必须通过学法来获得。
守法用法是对尊法学法的延续和践行。要带头成为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的道理。“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的守法用法意识,是社会法治意识的晴雨表,是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风向标。整个社会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风尚,首先源自领导干部对法律的遵守和运用;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败坏,也肇始于领导干部法治精神的违背和败坏。一言以蔽之,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基本的守法意识,将直接败坏社会的守法精神、毁损社会公平与诚信的基石、侵蚀社会的法治底线。
上梁正方能下梁正。百姓守法用法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如果领导干部都能带头秉公执法、两袖清风、刚正不阿,那么百姓自然也会尊崇法律、遵守法规。如果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无法无天,那么,纵然三令五申,百姓也不会信服,国法的权威也无从谈起。“民以吏为师”“吏不善,政虽善不行”等古训,说的都是这个道理。故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必须躬行践履,率先成为守法用法的模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仅仅虚化为一句口号,或是几个抽象的概念。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惟有为政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才能培养普通百姓对基本法律规则的认同和遵守。当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都能做到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规则时,社会的活力才能汹涌迸发,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国家才有文明和谐,“中国梦”才能被坚实有力地托起。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解放军报》 2015年2月5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