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全文)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武千妍
2017-06-01 14:09

一、政治权利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37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5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13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新疆,年满18周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又选举出全国和自治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 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自治区各级政协积极创新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搭建协商平台,广泛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各级政协委员深入调研,踊跃提交议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1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8.1%。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有委员479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28名,占47.6%。截至2017年3月,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共提交议案4920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少数民族参政权得到保证。作为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新疆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有约3000人,1955年增加到4.6万人。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

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修订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事务公开制度日益完善。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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