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3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而仅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等到供体,供需比例高达1:30,严重失衡。许多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苦苦等待器官移植挽救生命。
器官捐献,传递生命。其体现了人道、奉献、博爱的崇高精神,展示了人性最善良和最美好的一面,彰显了社会温暖和人间大爱,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法规政策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其中规定: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二十条 摘取捐献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器官捐献者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