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魏国国君魏文侯派乐羊率兵进攻中山,三年后得胜归来。论功行赏时,魏文侯搬出一箱子诽谤乐羊的书函给他看,乐羊说道:“此非臣功,主君之力也。”
乐羊是幸运的,因为魏文侯“藏书任将”,所以没有受到诽谤诬告的陷害。但历史上有许多忠臣良将却没有这么幸运。南宋抗金名将岳飞在作战取得节节胜利的时刻,被秦桧、张俊等人诬告“谋反”。岳飞死后,韩世忠当面质问秦桧,秦桧支吾其词:“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当场驳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有的人看到别人成绩多、进步快,就凭空捏造、歪曲事实,乱写信乱告状,妄想干扰视听、制造混乱局面使自己从中得利。诬告是一种不按组织程序、不对组织负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行为,与作为党员干部积极行使民主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完全背道而驰。
习主席深刻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七个有之”,其中之一就是“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诬告是一种出于私心和畸形心理的病态,它不仅违背道德良知、违反党纪法规,也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讲政治。诬告行为的实质是触犯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即使组织不予理睬,也会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无法安心干事、不敢大胆干事,甚至人人自危,引发思想困惑,挫伤工作热情,搞乱单位风气,最终影响部队发展。此风不刹,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就难以形成,和谐纯洁的党内关系、健康向上的政治生态就会受到破坏。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依据事实向上级反映问题属于正常的监督活动,但决不允许打着监督的旗号,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散布小道消息、散发匿名信。每一名党员干部提意见、反映问题、进行监督,必须出于党性、出于公心,通过党内正常渠道进行,必须站在党的政策立场上说话,站在群众根本利益立场上说话,不能无中生有、违背党性原则污蔑中伤他人。
毛泽东同志说,对造谣污蔑,我们的方法就是“请看事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用权,严于律己,始终保持一身浩然正气,不给诬告者以可乘之机。各级党组织要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那些蒙受“不白之冤”者,及时澄清是非,还以公道和清白,用明规矩消除潜规则,让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党员干部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古代惩处诬告的法律是相当严厉的,诬告与同杀人,均为重罪。汉宣帝时规定,80岁以上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处罚,唯独诬告和杀人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严惩诬告陷害行为也亮明了戒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我们要果断向诬告行为亮剑,对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树立鲜明导向,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决不允许造谣诬告大行其道。
(作者单位:空军勤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