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兼并 江西征兵工作条例又有新修改

来源:江西日报责任编辑:乔梦
2017-03-30 09:52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实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就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各单位必须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十二、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应征公民无正当理由拒绝、逃避体格检查或者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被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入伍后至授予军衔前,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不得被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考核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家庭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第一条中“《征兵工作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监察”、“行政”;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商”后补充“市场和质量监管”,“人事、劳动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第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政治审查”修改为“政治考核”;第二十条中的“体格检查”修改为“参加体格检查”;第二十二条中的“1天”修改为“一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优待金”修改为“家庭优待金”;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的“18周岁至22周岁”修改为“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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