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条例中补充: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或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含身体条件兵和政治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
“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身体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兵审定必须坚持集体审定的原则。在审定新兵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召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小组负责人和条件兵接兵部队人员,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现役。
“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公民信息向社会公布。”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属体格复查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新兵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八、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对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二十;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百;荣获军队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二百;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三百。
“对直接征集进藏、进疆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删除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