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施的“保障图”
信息保障。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为社会各类科研机构参与军方科研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需要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世界主要国家非常重视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信息保障,1992年,英国国防部实施“探索者计划”,以加强与军外研究力量的信息交流。具体办法是:国防鉴定与军外研究总局每年举行一次“探索者情况通报会”,通报国防部对军事需求的看法,提供研究新兴的科学技术和武器系统方案的机会。法国国防部建立了与中小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向它们通报军品发展计划,提供参与机会。
资金保障。推动军民融合科研创新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世界主要国家非常重视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过程中发挥资金保障的作用。美国大学等机构的基础研究得到国防部分配的经费,军民两用研究工作被视为催生技术革新的原动力之一。法国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参与技术创新,出台了“国防科研税收减免制”政策,规定企业研究与开发费及用于技术创新的投入,可以部分减免企业税或所得税。日本防卫省也在着力发掘或能用于自卫队装备的民间技术,于2015年度设立向大学和企业的技术研究提供资金援助的制度。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从事军工生产的企业各种优惠扶持措施。在税收方面实行“倾斜关税”,如税额扣除、收入扣除、特别折旧、准备金和基金制度、压缩记账等;在金融方面实行“倾斜金融”,即根据各种扶植国防产业的个别法,由政府金融机构予以长期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对那些难以实现大规模生产的军品科研项目提供大量补贴。美国军方从2000年以后为日本的大学等研究机构提供了超过两亿日元研究经费。目的在于,探查能强化武器的最新技术并与有才干的研究人员建立联系。防卫省也希望从国内购买民间企业高端技术,用于研发超小型无人机等。
法规保障。在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过程中,世界主要国家非常重视通过健全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和引导。如美国根据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不同需要,对相关方面的法规进行了制定和修改。美国国会通过的《1984年签订合同竞争法》,推动军民融合和国防采办改革。美国政府对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军外单位采取合同制管理。俄罗斯也通过立法,规定“军转民”的资金多由联邦和地方预算提供,也可由国家担保来吸引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