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体系结构
规范合理的结构配置,是推进军民融合的根本性依托。应从源头上破除军民二元体系结构障碍,搭建宏观体制机制框架,推动融合要素的内聚外联和整体共振,发挥结构力对军民融合的倍增效应。
调整军事需求对接结构。军事需求是军民融合的源头和导向,也是目标和检验标准。有效推进军民融合,必须畅通需求汇总“总入口”和需求对接“总出口”,避免因分散提需求、多头搞对接而产生的效能内耗。可考虑建立“军队总需求机构→战区需求机构→作战部队需求机构”三级需求架构。进而将军队需求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国家资源潜力能迅速转换为作战实力。
建构军民融合统管结构。军民融合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涉及军地诸多部门,需要有权威的高层统管机构来推进。但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行部门行业管理,导致融合管理分散、合力难聚。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实体性军民融合领导管理机构,抽调军地有关人员参加,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作为军民融合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权力部门,全面履行组织领导军民融合发展的职能。同时,赋予军地各职能部门军民融合相关职责,明确责权利关系,按照各自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促进军民融合常态化落实。
优化军民融合机制结构。军民融合涉及军内外诸多部门和领域,涉及人、财、物等各个方面,高效顺畅的调控运行机制不可或缺。当前最紧要的是建立完善论证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重大改革和建设项目,必须坚持领导决策和专家辅助决策相结合,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和科学论证评估,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项目联审等形式,加强军地各相关部门和领域的协商对话,明确军地双方共同议事规则和任务要求,解决军民融合建设与使用的有关重大事项。建立完善审批监督机制,统筹制定各领域融合的具体标准,在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上,明确军方全程参与并实施“一票否决”的权限,明确对擅自建设、质量低劣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