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来源:中国国防部网责任编辑:胡雪珂
2017-11-10 10:3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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