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反腐法令
贪污500元以上处死刑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法令。
训令对贪污腐败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标准,如: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等。
“按照当时物价计算,1元钱可买2担谷子。贪污500元,相当于1000担谷子。”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石平告诉记者,训令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也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旧址,记者看到有一批党员干部因违反训令而受到惩处的案例,如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李其采等3人,共同造假账收据,向中革军委总供给部冒领动员费400余元,用于分赃;福建苏维埃政府文书金华堂则因为贪污了4.2元、手表1只、风衣1件被撤职;少共中央巡视员郑茂德,因将公家的一匹骡子和一匹马出售卖钱,被开除。
据介绍,在中央苏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深入,一些大案要案被纷纷“曝光”。按照临时中央政府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其犯罪事实一经查明,一概立案依法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政策和法令的威慑下,一些犯有贪污罪行的人纷纷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叶坪景区讲解员赖莎介绍,在萍乡、上饶等苏区,还出现了父亲检举儿子、妻子动员丈夫去政府坦白的事例。
可以说,在中央苏区,凡经发现的贪污腐败分子和贪污浪费行为,都像“过街老鼠”一样,没有藏身之地。
当地民间流行的一首歌谣,十分生动地记叙了当时的情景:“《训令》如霹雳,震得天地响。蛀虫再狡猾,休想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