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退役士兵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退役士兵落户
退役士兵(含复员一、二级士官和伤残军人)到入伍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安置部门报到后,凭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指定的户籍办理机关(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组织关系接转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到后,可持部队开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保险关系接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