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二百九十六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 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 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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