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十三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院(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四十一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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