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十二章 警 卫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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