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九节 交 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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