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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