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0 18:12

第二节 举 止

第一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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