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军网八一电视
2017-11-0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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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