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中全面优化我军勋表体系

来源:国防参考作者:李大伟 陈森林 王俭良责任编辑:康哲
2015-08-17 23:07

摘要

勋表作为军人勋赏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对于培育军人职业精神,激发军人荣誉感,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与外军相比,我军勋表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改进和完善我军勋表体系势在必行。

拿破仑说过,只要有足够的勋章,我就能征服世界。历史实践表明,勋表作为军人勋赏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载体,对于培育军人职业精神,激发军人荣誉感,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勋表体系,有利于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引领军人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增强广大官兵的军魂意识和使命意识,为实现强军目标增添新的动力。

建军80多年来,我军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实际的勋表体系

自建军之日起,我军就十分重视军功奖励的激励作用。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军就开始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如1933年7月,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就发布命令,颁发“红星奖章”,奖励革命战争中功绩卓著的人员。在后来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充分激发指战员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我军开始广泛开展立功运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星奖章,简称“红星奖章”,用于奖励革命战争中功绩卓著的人员。周恩来、朱德、彭德怀都曾被授予一等红星奖章。)

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各部队颁发的勋章、奖章和纪念章就有数百种之多。抗美援朝期间,我军开始逐步规范全军的评功、报功、批功、奖励、贺功的程序以及评选英雄模范的方法,形成了全军较为统一的勋赏制度和勋表体系,特别是朝鲜勋表体系在志愿军中的实行,为我军勋表体系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帮助。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制度化,曾两次大规模为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功臣颁发勋章。第一次是1955年在全军范围内为革命战争时期的功臣颁授勋章、奖章;第二次是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为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如今,颁发奖章、勋章已成为我军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2007年,我军换发新式军服,胸前增加了长方形板条的装饰,由级别略章和年度略章组成,故称为级别资历章。它实现了勋表的部分功能,强化了军服美感,体现了军人荣誉,同时也表明我军向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与外军相比,我军勋表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

一是外军勋表制度较为稳定,我军勋表体系缺乏延续性。现代勋表制度起源于军事现代化进程相对较早的欧美国家。据考证,1642年英军就设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勋章、奖章授予制度。美军的勋表体系也经历了200多年的历程,如“紫心勋章”从1782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俄军的勋表体系虽然在前苏联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总体上继承了前苏联的大部分做法,此外还重新启用了部分沙俄时期的勋章,以体现历史传承。我军在历史上虽然也颁发过各种各样的勋章、奖章,但其中大多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被取消。如1955年授予战时立功人员的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及奖章,以及1988年授予军队离休干部的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解放功勋荣誉章,大多只具有临时和纪念性质。相比而言,外军的奖励体制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政策法规出台后一般不会轻易废除,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订,使之在长期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二是外军勋表要素齐全,我军级别资历章功能单一。勋表是勋章、奖章、徽章和资历章的综合表征。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勋表都由级别略章、年度略章、立功略章和服役略章四部分构成。级别略章表示军人现实所处的职位和级别,年度略章反映军人的服役年限,立功略章反映军人服役期间所立军功的等级和次数,服役略章表明军人所服役的军兵种和受训情况。我军目前采用的级别资历章,仅由级别略章和年度略章组成,涵盖了国际通行的四项勋表内容中的两项,因此只能实现勋表的部分功能。外军勋表由于设置了立功略章和服役略章,能更好地体现军人的立功受奖和服役情况,以此激发军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虽然我军也颁发各类勋章、奖章和纪念章,但因资历架缺少相关展示功能,因此并无相应配套略章,级别资历章平时的荣誉导向功能尚有所欠缺。

(美国勋表体系中的部分勋章。其中,荣誉勋章是美国国家颁发的最高等级且最难获得的勋章。)

三是外军勋奖章种类繁多,我军勋奖章种类较少。例如,美军勋表体系由陆、海、空、海军陆战队四大军种、八个系列近百种勋章、奖章、纪念章以及徽章构成;前苏联也设立有21种勋章和57种奖章,其中部分被俄罗斯保留。这些国家的勋表体系兼顾了各军兵种、各层次、各类型以及各种贡献的表彰,奖励面大,奖励人员比例高,激励作用强。目前,根据我军《纪律条令》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有关规定,我军现行奖励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两大类、五个等级,以及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等奖励,其中,只有个人荣誉称号和一、二、三等功以及双争活动中的“优秀士兵”“优秀学员”设立了相应的勋章和奖章。虽然2010年又增设了5种纪念章,但是种类仍然偏少,反映军事技能、服役资历的奖章、纪念章基本没有,各种集体奖励也缺乏相应的勋表略章,造成奖励面较低,激励作用不强。

四是外军军功奖励地位突出,我军军功奖励导向欠缺。外军的勋章和奖章均明确了授予对象、授予时机和授予范围,把军队作战人员的奖励与非作战专业人员的奖励加以区分,并将最高等级勋章授予范围限定在战时及军职人员,以突出军功和战功的特殊地位。如象征美军最高荣誉的“国会荣誉勋章”只授予英勇作战的军人,从而大大提高了军功奖励的地位。英、法、印等国还将表彰军功的勋章、奖章与表彰其他领域的勋章、奖章分开设置,如印度就将勋章、奖章分为“对敌作战”与“非对敌作战”两种情况。长期以来,我军在奖励项目的设置上只概略区分了“英雄”和“模范”的提法,前者用于奖励作战人员,后者用于奖励非作战人员,没有明确区分军职和文职人员的差异,导致文艺、体育、医疗的奖励与军功奖励相混淆,难以突出军功和战功的崇高地位,影响了勋表体系对革命英雄主义和战斗精神培养的导向作用。

五是外军勋奖章佩带制度完善,我军佩戴制度尚不够规范。外军对奖励荣誉的外在体现非常重视,各类勋奖章及略章的佩戴多以条令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要求参加隆重仪式时佩戴勋章、奖章,平时着礼服或军常服时佩戴勋表略章,使奖励发挥经常性激励作用,不仅有助于军队的自我激励,还有利于提高军人在民众中的地位。例如,美国的《勋奖章和奖励》和《授勋与授奖条例》,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和《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条例》等,均对各种勋章、奖章和纪念章的授予、佩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我军于2014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专门明确了立功受奖军官可在5种场合(着礼服参加的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学员毕业典礼、退役军人向军旗告别仪式和其他可以佩戴勋章、奖章参加的活动)佩戴勋章、奖章,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此外,该《规定》对于纪念章的佩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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