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
【颁布日期】2006.3.26
【实施日期】200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