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召回”保障机制
■赵艳斌 梁智勇
铁铸的营盘,流水的兵,新老更替是部队永葆生机活力的需要。每年9月,在新鲜血液注入火热军营的同时,也有服役期满的老兵离开。脱下军装,回归地方,这是每名退役军人都要经历的离别场景。虽然离开军营,但他们投身国防的担当意识却植根于内心深处,很多人纷纷表示:若有战,召必回!
若有战,召必回!多么铿锵有力的退伍誓言,虽然身份变了,但军人的烙印一直在,军人的担当一直在。其实,“若有战,召必回”既是退役军人的爱国自觉,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家卫国。我国拥有充足的后备军事力量,但民兵预备役人员工训矛盾长期存在,很多时候召回人员存在现实困难,要确保退役军人“召必回”执行到位,除了依赖退役军人的担当和情怀,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召回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召回的灵活管理机制。军人退役后,除政府安置一小部分外,大多数在体制外工作,不少人工作流动频繁,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地方兵役机关登记的信息若不能及时更新,就会出现召之不畅、召之无应等现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召回的灵活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息网络平台,打破编兵整组时的属地管理原则,畅通流动人员管理、交接、训练和使用机制,推广平时就近编组、集中组训,战时就近归建、按需使用的模式。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召回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的企业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国防观念不强,停发或少发退役军人返岗训练期间个人薪资,有的单位甚至不让返岗训练或以辞退相威胁。因此,地方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增强约束激励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通过税收等政策优惠鼓励相关单位主动承担国防义务,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表彰,对积极参加召回任务的退役军人也要有政策激励,相应地,对拒绝召回的单位和个人要有惩罚措施。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召回的优待抚恤机制。生命等价是宪法和法律明确的原则,但民兵预备役人员同现役军人执行相同任务时,在优待抚恤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地方政府部门要探讨适合本地的优待抚恤机制,关注退役军人以民兵预备役身份遂行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等各项重大任务致残致病等问题。此外,各地在落实好国家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制度的同时,对被召回的退役军人要采取经济补偿、政策倾斜等制度措施,保障和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