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防法制体系”成为代表委员热议话题有何深意?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何芳责任编辑:王俊
2017-04-05 16:30

这里,我们通过《说说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新征程》,与你共同分享一下这个战略话题。

我国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军事法规体系中各部分不平衡,特别是军事法律的数量严重不足。与国家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法律数量相比,军事法律的数量明显偏少,对军事法规体系起支架作用的一些重要军事法律,如涉及军事机关组织、武器装备采购、国防交通、军人保险等立法项目,至今尚未进入审议阶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事法规体系的完善。军事法规的构成不尽合理。有关战时的或者平战合一的法规数量偏少,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规欠缺;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尚未通过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调整和规范;一些军事法规内容体例不完整,特别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军事规章的数量与质量不成正比。我军现行的军事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达到3000多件,其中规范性文件占一定比例,不少军事规章未能严格遵行法定程序,内容缺乏稳定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影响了军事法规体系的基础构成。四是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与改革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许多法规尚未根据新的情况和社会发展及时加以修改、废止。军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配套工程,也是形成法规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军事法规制度建设要不断满足军事实践需要。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实质上也是军事制度不断满足军事实践的需要,持续进行自我修正和完善的过程。

新形势下,随着战争形态的转变和国家实力的增长,我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面临严峻的挑战,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途径具有了新的内涵,军队担负的任务更为艰巨和复杂。我国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必须适应变化了的要求,调整思路,更新观念,承担起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任。

军事法规制度应立足战争形态转变,更具适应性;军事法规制度应满足军民融合式发展要求,更具兼容性;军事法规制度应针对多样化军事任务,更具拓展性。

我国军事法规制度建设要适应新军事革命的挑战。军事法制,是指国家和军队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建立起来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种制度。是国家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军事法制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服务和教育,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新军事革命,在信息化的时代标志下进行、发展。信息时代下,信息搜集、信息融合、信息交换成为时代话语,隐含在信息中的各种冲突,也日益激烈。

在新军事革命的大时代背景下,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发展,人们评价事物的标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军事斗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样式,要求我国军事法规制度要适应新军事革命的挑战。

众所周知,健全的军事法律制度,是我军坚持依法治军方针的前提。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军事立法体系。但这种立法体系,是在传统价值观、传统的战略思维、传统的军事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一定层面上很难适应新军事变革的实际需求。信息化为主题的新军事变革,已经预示着未来的战争,并不一定发生在人类生存的物质空间,极有可能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用逻辑炸弹等新式网络武器攻击敌方网络系统。但我军在军事立法方面,鲜少涉及这方面内容,只从军事关系整体上宏观把握,这会造成我军在应对网络化战争时的法律被动,甚至是战争的被动。

因此,针对军事行动的训练大纲、行动指导性文件等有待改进。目前我军的军事训练大纲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是基于机械化作战和传统作战模式制定。面对新的作战方式、新的作战思维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信息化时代下的战争,要求军队在军事训练时,应当有良好的运用信息、搜集信息和充分发挥信息化武器装备作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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