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来源:新华社作者:国内部责任编辑:乔梦
2018-06-30 17:02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颁布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修订后的《条例》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权利人为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规定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条例》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

《条例》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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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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