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人民当家作主之路
把农奴主掌权的旧西藏改造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西藏,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已走上现代民主之路,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汉族等民族,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虽然人口极少,也分别各有1名代表。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目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西藏自治区有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委员有26名。在西藏自治区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1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在西藏,目前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192个城镇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中国从国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是中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生育制度方面,根据《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对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而对藏族和纳西族、回族、壮族等民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对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不提倡生育指标。西藏自治区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目前,在西藏自治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13%。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