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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发表《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

来源:新华社作者:孙铁翔 黄小希责任编辑:康哲2015-04-15 10:58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

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其“中间道路”主张时,总是津津乐道所谓的“大藏区”。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大藏区”在中国行政区划历史上毫无根据。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权是由吐蕃人联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的各个民族、部落共同组成的多民族政权。吐蕃政权灭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区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杂居相处,并无统一政权。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都元帅府(即乌思藏宣慰司)来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区分别设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脱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统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宣政院(初为总制院)。明朝时期,在西藏设立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升级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在朵甘思地区则设有朵甘指挥使司(后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针对西藏地方出现的动乱,中央调整西藏与周边川、滇、青等省区的行政区划,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并延续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从未超过今天西藏自治区范围。

“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大藏区”的概念并非十四世达赖集团首创,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由英国殖民主义者提出并写入非法的“西姆拉条约”。该条约将中国藏族聚居区划分为“外藏”和“内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区,实行“自治”;“内藏”即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的四省所属藏族聚居区,中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军队。由于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未签字并不予承认,“西姆拉会议”以破产而告终,“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但英国殖民主义者依然积极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国支持下实现“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终于觉醒,1930年他在拉萨对当时的中央政府代表刘曼卿说:“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