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之路
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7年、1988年、2002年通过立法,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藏语文答卷。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西藏自治区制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等,加强文物保护。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9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78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档案馆收藏有300多万件重要历史档案。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处,自治区级323项,地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350名,民间藏戏队117支。格萨尔、藏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4.38%、95.51%。西藏所有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都有寺庙书屋。2011年,西藏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西藏文化产业发展。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区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宽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1995年,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