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汉绘
1月29日,火箭军某旅三级培训比武落下帷幕。出人意料的是,刚在前不久因消极怠训挨了处分的两名战士,在专业理论、实装操作和对抗演练考核中均名列前茅。
前不久,该旅战士小邢和小郝作为骨干苗子,被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通信业务技能培训。培训细则规定:培训采取淘汰制,每周考核1次,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退学处理。然而,小邢和小郝自恃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多次出现上课不认真听讲、操作训练马虎走过场甚至旷课现象,终因连续3次考核不达标而被上级通报并作退学处理。
小邢和小郝回到单位后,主动向连队递交了检讨书,深刻剖析了集训期间的不良表现,连队干部也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两名战士违纪事实与处罚结果并不‘等价’,处罚岂能‘点到为止’!”得知情况后,营党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的规定,责成连队党支部重新研究处理决定,最终分别给予两名战士警告处分1次。
营党委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实施奖惩的做法,有效强化了官兵与法规对表、按制度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深深触动了小邢和小郝。新年伊始,他们刻苦训练、加压奋进,训练成绩突飞猛进,在三级培训比武考核中逆袭成为“黑马”。
编辑感言
■严 珊
赏一人而三军乐者,赏之;罚一人而三军震者,罚之。赏与罚是否适当,关键在于是否有法有据。
然而,在执法执纪中,总有个别领导无法厘清“法”与“情”的关系,屡屡让“法”让位于“情”。究其原因,有的是怕得罪人,只愿“栽花”不愿“种刺”;有的是信奉好人主义,该拉脸时拉不下脸,该下手时下不了手;还有的要么收了对方好处,要么有人打了招呼,“点到为止”代替了从严执纪。
有了法规不执行比没有法规还坏。“重罚”变“轻责”,既损害法规的严肃性,又不利于让当事人“摔个跟头捡个明白”。只有让那些敢越法纪“雷池”者都付出相应代价,才能彰显公平和正气,也是对当事人更好的教育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