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昊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不断改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责任编辑:张颖姝
2018-05-09 10:34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一带一路”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梁昊光日前在第四届中国“一带一路”投资与安全高层论坛暨《中国“一带一路”投资安全蓝皮书(2018)》发布会现场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带一路”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方案,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上的作为,给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自信,对外投资也给沿线国家产业升级提供了新空间。

区域投资仍存不稳定因素

“通过对‘一带一路’投资情况跟踪研究发现,政治和社会风险是区域投资的主要不稳定因素。”梁昊光告诉本报记者,东道国政治风险是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影响因素之一。

现阶段来看,突发性风险可能包括:一是由东道国政府为行使一国主权而制定外交、安全政策;二是东道国突然对某个国家、某个行业在某个时间段内作出的政策限制;三是不可预估的政治事件如局部战争、政府更迭、宗教冲突等对跨国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不利的政治风险属于系统风险,几乎不可避免,特别对于经济体量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或地区,政治因素往往会带来长期深远影响。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普遍面临着较大的种族宗教冲突、环境规制、资本、人员与劳动力管制及政府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大型基建项目多位于与我国关系良好的地区。

加强机制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虽然面临一些不稳定因素,但整体来看,当前中国企业走出云投资与安全‘防火墙’作用开始凸显,法律和责任风险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得到了极大改善。”梁昊光说。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程度以及执法环境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企业开展直接投资将在办理签证、审查审批、注册企业等方面面临较为陌生的法律制度环境;对投资目标国家的税收缴纳、劳资关系、安全环保、招标程序、并购审批等方面给对外投资企业带来不可预期的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多为新兴经济体,整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稳定性较差,部分国家地缘政治复杂,政权更迭频繁,政治风险较高,而且内部偿债能力也较弱,在不同程度影响中国企业在沿线投资的偏好和信心,尤其非国有企业。

梁昊光表示,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享受了国家政策保障的同时,自然而然肩负着丝路精神传承的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用自身的行为规范为“一带一路”倡议做注脚,让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国家形象,通过海外投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新提升。但目前政府尚未将企业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上升到制度和法律高度,对外投资仍然以经济活动为最主要驱动目的。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要关注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比如,从社会责任方面关注当地的慈善和公益活动,环境发展方面应符合绿色友好约束和排放规定,员工福利方面加强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我国企业在践行企业责任,树立正面形象表现突出。一个入乡随俗、符合东道国道德规范的企业,才能真正开启“一带一路”建设对沿线国家“共建”的规划。

构建友好包容的“一带一路”合作关系

“构建友好的双边关系,是规避非经济风险的基本保障。”梁昊光认为,国际上对外投资经验表明,建立双边关系的时间越长,双边关系越融洽,越有利于各种规则的完善,也越能保障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友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民间等外交活动有助于拉近双边政治距离,高层领导人之间的全面对话、磋商与合作有助于信息与知识的传递,从而减少决策和合作的不确定性。

更为关键的是,友好的外交活动可能使东道国政府减少对投资国投资企业的不当干预,为投资国企业获得经验许可证、合约、特许经营权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东道国政府也可能会为提供贷款成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咨询管理配套机构或专家,提供本地市场准确的供需关系,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外来劣势和成本,从而有利于投资国企业实现扩大市场的目的。

梁昊光建议,我国应当积极构建与沿线国家的友好双边关系,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驻外组织,民间组织、华侨组织、学术组织等各方力量,群策群力,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另外,通过权威性的国际仲裁和担保维护权益,是规避非经济风险的可行措施。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投资与合作将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相较发达国家,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另外,要根据国家风险水平和区位优势的不同适当区别对待,对经济依存度高、市场需求量大、政治和经济稳定性较高的地区,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减少投资阻力和风险。

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载体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与东道国有关的经济政策、产业基础、文化环境和法律法规等服务,优化东道国政府签署双边合作区协定,保护园区企业的投资权益。进一步促进“一带一路”国家不同经贸合作区之间的合作,充分利用东道国比较优势,使分布在各地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成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区域生产网络的承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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