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防建设
武装力量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它的组织体制,按基本组织结构分为总部体制、军兵种体制、军区体制。
——总部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部体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四总部对各军区、各军兵种实施领导指挥。国防部的具体工作由四总部分别办理。总参谋部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情报、训练、军务、动员等业务部门。总政治部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设有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设有财务、军需、卫生、军事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基建营房、审计等部门。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
——军兵种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第二炮兵一个独立兵种组成。陆军由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陆军航空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陆战队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与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第二炮兵由战略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以及专业部队组成。
——军区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战区)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下辖若干陆军集团军、各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区内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的联合作战行动和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保障等;领导本区的民兵、兵役、动员、人民防空和战场建设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科学院是全军最高军事科学研究机关,是全军军事科学研究的中心。国防大学和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院校。国防大学主要负责培训高级指挥人员、高级参谋人员和高级理论研究人员。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主要负责培养高级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与专业指挥人才。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现役人员为骨干,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预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组成。
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总参谋部主管全国的民兵工作,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
国防动员与国防教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1994年11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国民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人民武装动员是国家将武装力量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的措施和活动。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措施和活动。人民防空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疏散地域,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国防交通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平时从组织、物质、技术等方面进行交通、通信保障准备,战时组织实施交通、通信保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目前,中国正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不断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中国的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精神、国防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和社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军队开放各类军事博物馆、军史陈列馆、英雄部队荣誉室和英模人物纪念馆,作为地方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的基地;学校在军事机关的协助下,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别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国家将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轨道,逐步使国防教育社会化、多样化、经常化、制度化。
国防费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国防费总预算和分项、分部门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活动维持费、装备费。人员生活费主要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中国国防费的保障范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担了部分退役军官供养和军人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性支出。
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934.7亿元、1076.7亿元和1212.9亿元人民币(见图表1) 。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是用于军队停止经商活动后,保障各项事业正常运转增加的维持费用;退役军官的安置和供养增加的支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的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调整军队人员的工资、津贴标准增加的支出;负担驻澳门部队开支增加的支出。
图表1:1998—2000年中国年度国防费构成(经费单位:亿元人民币)
年度 人员生活费 活动维持费 装备费 合计
1998 322.7 298.0 314.0 934.7
1999 348.6 380.3 347.8 1076.7
2000 405.5 418.1 389.3 1212.9
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8.66%、8.20%和8.29%,都低于前几年的水平(见图表2) 。
图表2:1995—2000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
年度 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
1995 9.33%
1996 9.07%
1997 8.80%
1998 8.66%
1999 8.20%
2000 8.29%
2000年中国国防费折合为146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5%,日本的30%,英国的40%,法国的48%,德国的64%(见图表3) 。
图表3:2000年度部分国家国防费比较( 单位:亿美元)
国家 国防费
美国 2911
日本 484
英国 365
法国 303
德国 227
中国 146
(注:按2000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1美元≈8.28元人民币)
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低于美国、韩国、印度、英国、法国等国家(见图表4) 。
图表4:1999年度部分国家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国家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美国 3.00%
韩国 2.80%
印度 2.70%
英国 2.60%
法国 2.15%
中国 1.31%
(注:图内数据来源于上述国家公布的国防报告、财政报告或其他政府文告)
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国防的基本需要,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和供应,提高国防现代化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依靠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用较少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建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基本满足了人民解放军从单一陆军向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发展的需要。在尖端技术方面,原子弹、导弹和人造地球卫星的研制成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独立掌握核武器及空间技术的国家。在常规武器装备方面,中国已经实现了由仿制到自行研制的根本转变,有力地提高了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精干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中国对国防科技工业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98年3月,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成立。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部门,对国防科技工业实施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监督等方面的行业管理。1999年7月,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等五个军工总公司改组为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机电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等十大集团公司。通过改革,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优化结构和改善布局,精干军工队伍,增强平战转化能力,努力建立开放式的新军工体系。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坚持科教兴业,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力量发展军工科研生产,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步伐,努力为军队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武器装备。同时,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大力推进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充分发挥军工行业的优势,优先发展民用核电、航天、航空和船舶等产业,实现军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目前,国防科技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边防建设
中国有2.2万多公里陆地边界和1.8万多公里大陆海岸线,与周边20多个国家接壤或隔海相望。中国政府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严格按照与相邻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陆地边界和拥有的海域实施防卫、管辖,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卫边防、海防安全。中国主张通过谈判解决悬而未决的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重视在边境地区建立互信机制,反对使用武力或采取激化事态的行动。中国已与大部分周边国家解决或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六十年代,中国与朝鲜、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谈判解决了边界问题;九十年代,又先后与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越南等六国签订了新的边界条约或协定,重新划定或基本划定了边界。中国与老挝、俄罗斯重新勘定了边界,中哈勘界野外作业已经完成,中吉勘界已经启动,中越勘界即将展开。中国与朝鲜、蒙古、俄罗斯、缅甸、越南、老挝等国家分别签订了边境管理制度、建立相互信任措施、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开展边防合作等一系列条约、协定和协议,在双边或多边的法律框架内共同维护边界秩序,保持了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各种合作关系,全国沿边、沿海地区目前有对外开放口岸200余个。
中国实行以军队为主,军地分工负责,军民联防的边海防管理体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边海防工作。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边防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边防法律法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出入境检查、口岸管理等工作颁布了专项的规章。边防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对广大边民的国界意识、边防观念、边防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反走私、缉毒等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各种跨国、跨境犯罪行为。
驻军澳门
继1997年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又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履行防务,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澳门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自1999年12月20日正式施行。澳门驻军法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当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澳门驻军将遵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予以必要的帮助;澳门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办理有关涉外军事事宜,确保澳门的安全稳定;澳门驻军的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澳门驻军法还对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隶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主要由陆军部队组成,在机关编有少量的海、空军人员。驻澳门部队履行防务职责,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后,坚持依法驻军、依法治军、依法行事,严格管理,刻苦训练,严明纪律,全面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按照澳门驻军法规定,驻澳门部队与特区政府建立了正常的工作联系,还适时开辟接触澳门社会的渠道,增加了澳门市民对驻澳门部队的了解和信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将始终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有效履行防务职责,完成驻军法赋予的各项任务,为国家安全和澳门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