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礼节及军风纪之执行,军事政治两个系统互相间均应用阶级服从原则,不得借口系统不同,有所怠慢或不服从指挥。
(五)凡给养卫生、行军作战宿营等项,政治系统应接受军事系统的指挥。凡政治训练及群众工作事项,军事系统应接受政治系统之指挥。但指挥的形式,只能直达对方机关里头的从属机关(总务科或副官处等)。
(六)凡红军的筹款指挥及政治工作用费之决定与支出,均属于政治部,军事机关不得干涉(取款的手续,政治部直接军需处),党部用费向政治部支给。
(七)军事机关的一切命令,除政治委员须副署外,政治主任无须署名。政治机关的一切命令,政治部单独行使,政治委员无须副署。
本决议案根据一九三七年底、一九三八年初毛泽东审阅过的抄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