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

来源:羊城晚报作者:罗仕责任编辑:马依
2016-07-17 15:59

7月15日,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同步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通知》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广东省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按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

此外,将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通知》同时表示,将稳定城乡居民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合理确定报销水平,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协同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和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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