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D全称Defined Daily Dose,即约定日剂量/规定日剂量,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药物用于治疗其主要适应证时,所假设的成人平均日维持剂量。DDD是在特定的研究工作中所“约定”或“规定”使用的剂量,其仅仅是一种计量单位,主要用于药物利用分析。然而,在许多文献中隐藏着对DDD的理解误区。

首先,误将DDD当作临床用药剂量,认为DDD是“限定日剂量”,这是文献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出于对DDD缺乏足够的认识所致。
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对临床用药剂量的限制。比如,阿奇霉素片剂的DDD为0.3克,但其一日常用剂量为0.5克;美洛西林注射剂的DDD为6.0克,其一日最大剂量为15.0克。可见,DDD不是临床用药剂量的限制,不应理解成限定日剂量。其实,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中已经将DDD译成“约定每日规定剂量”,可以简称为“约定日剂量”或“规定日剂量”,但还没有引起药师们的足够重视。
认为DDD是“处方日剂量”(Prescribed Daily Dose,PDD)的情况同样非常普遍。
如不少药师根据《新编药物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药品说明书的用量来设定DDD,但这些参考资料提供的都是PDD,是两个不同的概念。PDD需要个体化,DDD无需个体化。一种药多个DDD现象的出现说明这种误区已客观存在。
其次,误认为DDD可以自行设定。
DDD是不同国家用药剂量的综合评价,有严格的设定、公示和发布程序。而且,DDD的设定是一种组织行为,只有WHO药物统计方法学合作中心发布的约定日剂量才能称作DDD。即使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为抗菌药物设定的约定日剂量也只能称为CDDD(China DDD),这在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于2011年6月28日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抗菌药物DDD值相关标准研讨会》上已达成专家共识。所以说药师自行设定DDD是不合理的,如有的文献中将甲硝唑片剂DDD设为0.6克、0.8克和1.5克;美罗培南注射剂DDD设为0.75克、1.0克和3.0克;头孢哌酮注射剂DDD设为0.2克、3.0克等。可见,自行设定的DDD极具多样化,也就使得这些文献的药物利用分析结果缺乏可比性和可信度。统计结果显示,已有超过70个品种的抗菌药物DDD由药师自行设定,这些DDD与WHO标准相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差异巨大。
第三,误认为酸根不同、规格不同或用途不同的同品种药品具有不同DDD值。
如将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剂、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剂DDD值分别设为0.6克、0.4克;将规格0.5克、1.0克的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DDD值分别设为3.0克、4.0克;当克林霉素注射剂作预防用药时,DDD值设为1.2克,作治疗用药时设为2.4克。如此设定,结果只会让人失望,因为DDD与药品的酸根、规格和用途毫无关系。
对DDD认识误区的存在,说明药师开展药物利用分析的行为仍不规范,尽管相关论文发了很多,但缺乏可信度。好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已于2011年起按WHO标准下发抗菌药物DDD,并增设了部分CDDD,因此建议药师应以此为依据。
由于对DDD错误理解现象不仅存在于抗菌药物,在其他种类的药品利用分析中同样普遍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对DDD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WHO公布的数值为依据。对WHO暂时没有公布的品种,相关部门(如制药厂商、管理机构和研究者)可以直接向WHO药物统计方法学合作中心提出申请。只有这样,我国的药物利用分析类文献才有可利用的价值,才能被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