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四十年,法治强国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靳昊责任编辑:杨一楠
2018-12-02 13:14

记者:中国法学是如何从“阶级斗争之学”一步步转换为“权利义务之学”的?

张文显: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法学界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石,法学沦为“阶级斗争之学”“无产阶级专政之学”。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这种法学理论既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不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需要。因而,破除阶级斗争范式、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便被提上了日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们就提出要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便是按照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构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与道德、权利和义务、守法和违法、责任和惩罚、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等范畴概念。1988年,我主持编写的东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论》,也对权利、义务、法规范、法体系、法关系、法责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

凭着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直觉、对法学理论困境的探索和对法学范畴研究的心得,我形成了召开一个全国性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场“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应运而生。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学者形成了一个共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与会者还提出了“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等重要命题。

这次会议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随着研究焦点的推进,以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的“权利本位论”,逐步发展为一种新的法学范式,客观上有助于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唤起国家机关应当把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的意识。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

记者:以前我们主要强调加强法制,现在法治则成为热词。从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变有何含义?

张文显: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法制领域和法学体系中最流行的概念是“法制”“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后,演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

今年3月份,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金的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

厉行法治,摒弃人治

记者:今天“要法治不要人治”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存在着“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或是“法治、人治并行”的争论。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背景。

张文显:总的来说,40年的中国法治轨迹,就是从人治到法治。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二者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是高度重视法制的。然而,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甚至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改革开放后,着眼于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他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当时也存在很大的争论。有的人提出,还是应该实行人治,因为法律是由人来制定、执行,靠人去遵守的,人的因素仍然起决定性作用。在不断地争论中,大家形成了共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是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当中人的作用问题,而是在有宪法法律和规则、程序的前提下,究竟是依照法律来办事,还是依照领导人的意志来办事。这样来看待,就必须厉行法治,摒弃人治。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道:“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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