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方多项“证据”站不住脚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第三点指出“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显然在强调“谈判”是双方唯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没有意向选择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所称:“缺少一项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规定]不是决定性的”(裁决第57段)。如前所述,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上述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的制订过程中,中国的这一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菲律宾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此也十分清楚。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在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不适用。
《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
菲律宾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关于黄岩岛问题的声明,以证明中菲之间就黄岩岛的海洋权利问题存在争端并已交换意见;但菲律宾故意没有援引的是,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明确指出:“黄岩岛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和利用是海洋管辖权问题,两者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菲方试图以海洋管辖权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声明的含义是,菲律宾不得借口黄岩岛位于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否定中国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可见,上述交换意见的核心是主权问题。
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认为,其直到2009年才开始放弃以往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那么何谈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已就与本仲裁案有关的《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交换意见。菲律宾一方面为支持其提起的仲裁而否认《宣言》第四条的效力,另一方面,却又在2014年8月1日外交部声明中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倡议,要求各方遵守《宣言》第五条的规定,并且“全面、有效执行《宣言》”。
中菲之间对于通过合作促进海域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已有共识。鉴于中国2006年作出的声明,菲律宾不得单方面将海域划界问题提交仲裁。
为了掩盖中菲海域划界争端的实质,绕过中国2006年声明,菲律宾将海域划界争端拆分,抽取其中几个事项作为孤立的问题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别进行所谓的“法律解释”。
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