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了70名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申纪兰再次当选,从而成为惟一一位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国选民。消息一出,引来一片热议,大部分评论是负面的。面对这样的社会舆论,尴尬、难堪的不是申纪兰,也不只是山西省人大,最受伤的,应该是中国的人大制度。
必须要说,申纪兰是无辜的。任何对申纪兰的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论都是不道德、不公正的,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蝉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不会是申纪兰的刻意追求,甚至也许不是她的意愿,何况这是一位年过83岁的老人。在媒体任职期间,我曾参加过几届全国“两会”报道,那时候,人们用羡慕的、敬重的目光看待申纪兰,能以与她合影为荣,许多(包括我任职的)中央媒体几乎年年都把采访申纪兰,作为“两会”报道中的一个很有特色的花絮。
这是一位优秀的中国农村女性,是一个值得人们尊重的劳动妇女。她的一生,荣誉齐身,光环照头,这些荣誉浸透着艰苦奋斗,她的业绩首先是干出来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时代,有些人只会把自己定格在一生中的某个时代,而有些人则能够地搏击于不同的时代。申纪兰应该属于后者。在她迄今为止的80多年的人生长河中,主要经历了三个时代,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时代,二是“十年文革”动乱时代,三是改革开放时代。在新中国建设时代,申纪兰1950年就联络村里的姐妹加入互助组,后与著名劳模李顺达携手创办了“西沟金星农林牧生产合作社”,并被推选为副社长,之后事迹传遍全国,成为著名的全国劳模。在改革开放时代,年过五旬的申纪兰,带领乡亲们开始了西沟村新的创业史,带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村经济总收入、粮食产量、人均收入均有大幅度提高。凭这两次创业,申纪兰就已实至名归,无愧于她所处的时代。当然,申纪兰所获得的荣誉和待遇,特别是她能蝉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无疑也是党和有关组织“培养”的结果,她的当选,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安排”,里面包含着党和组织对她的鼓励与奖赏。
对申纪兰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负面评价,分析起来,最重要的原因或问题有两个:第一,为什么一个人可以连续十二届、长达数十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理由是什么?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是人们对中国人大制度中有关代表任期制度的疑问,即人大代表是不是终身制,可不可以终身制。第二,为什么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会是申纪兰“这一个”?她凭什么可以连续当选?她有这个“资格”(能力)吗?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大家对全国人大代表适格问题的追问,即什么样的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当选甚至可以无限期地连选连任人大代表。
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无法用制度的标准进行评判。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并没有人大代表任期和能力条件的规定。我曾思考过这个问题,为什么不仅中国的《选举法》不规定人大代表的任期和能力条件,连国外许多国家的选举法也不规定国会议员的任期和能力条件呢?原因会不会是这样几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不附加不必要的条件,是为了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这一基本民主权利;2、人大代表、国会议员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民意代表,只要选民认可,可以不受任期的约束;3、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条件,除了选民的一般条件(在我国为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似乎难以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能力条件作出规定,规定不当则有阻碍公民实现民主权利之嫌;4、在民主制度下,人大代表(尤其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国会议员参与选举的过程,就是其能力的展示,若获当选即属选民对其能力的承认,因而不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能力条件作出规定。既然难以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自然就给执行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自由裁量权。但另一方面,在长期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渐渐会形成一些法律习惯。例如,在我国,虽然《选举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的任期,但目前许多选举单位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通常为两届,而且鲜有连任两届之后隔届再次当选的。所以,从《选举法》的实施惯例来看,申纪兰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确是个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