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考核有妙招,分数过低直接解职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康小怀责任编辑:杜汶纹
2017-06-14 15:25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工作,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的程序、灵活的方式、严格的标准、完善的奖惩措施。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干部考核工作卓有成效。广大干部积极向上,争当先进蔚然成风,既造就了优秀的干部队伍,也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干部投身抗战和伟大革命事业的积极性。

明确的考核制度

延安时期,为使考核和监督干部有所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相关法律条文,形成了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1941年7月2日,陕甘宁边区制定施行《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明确了考绩时限、考绩标准及等级等。《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也规定,“本府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如有重大工作任务则在工作完毕总结时同步进行。”当时,对公务员任职多长时间可以参加考核也有明确规定:如《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在任同一职半年以上者始能受考绩。”根据条例精神,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当时登记在册在职的522名县级干部、589名区级干部和1141名乡级干部均按时进行了考绩奖惩。

1943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对边区各级机构领导人的职权范围等作了明文规定。其中在第18—22条对各级政务人员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如“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发表与边区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扬干部的积极性与模范作用,鼓励进步反对落后,边区政府1943年4月25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短短10条123字的公约,明确了各级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第五条加注时,对品格方面的要求专门作了说明。这些规定,要求所有公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使其落到实处。

这些条例制度是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考核各级公务人员具有极强的制度规范性。此外,1941年5月21日制定的《工作报告大纲》,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政务人员交代条例》等,也对当时干部考核和监督有重要的制度参考作用。

规范的考核程序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干部考核与奖惩,归口由边区民政厅负责,分级进行。1943年4月2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指出:边区各级政府所派之干部,其登记审查、考绩奖惩等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也规定,由哪一级任用的干部由该级主管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干部考核时,首先要组成考绩委员会。关于考绩委员会组成,《边区公务员考核奖惩暂行条例》规定:“边区公务人员每年考绩时,由各主管机关长官及高级职员3人以上,组织考绩委员会,以1人为主席;边区、分区、县之考绩委员会组织后,呈请边区政府委员会批准后行之;各机关之考绩委员会,经其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后行之。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

为慎重地开展考绩与奖惩工作,平时边区各分区县市必须设有一名专人管理干部,并要忠实可靠、政治上经过考验,而且必须经过各级负责同志提出、民政厅批准者方可胜任。考绩时,组织各级考委会负责考核。每次考核结束,须填写并出具由边区政府制定的规格统一的考绩书。考绩书是干部升级调动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在调动时如不携带,所去的工作单位或机关可以拒绝分配。除此之外,陕甘宁边区还通过定期鉴定进行考核。而且,上级政府经常派员到各处巡视,以巡视所得的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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