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五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旅(团)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总部、军区、军兵种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次数,由单位首长确定。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1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