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7-31 17:10

第四章 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

第十二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按照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强化激励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分别为:

(一)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集体奖金100万元。

(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0名,每人奖金10万元。

(三)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0名,每人奖金2万元。

(四)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每人奖金3万元;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各院校教员编制数的2%,每人奖金1万元。

(五)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期限为一年。享受一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55周岁以下的人数,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人数,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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