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研室、研究室、专业科室、课题组、项目组等集体:
(一)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精神好,创新能力强;
(二)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一定优势或者在军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明显优势,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重大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进行军事科学理论开拓性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在高新技术或者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对促进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
(三)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以下作战部队任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解决了重点技术难题,取得明显军事效益的;
(二)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种故障,在武器装备的维护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
(三)在作战和训练的技术勤务保障、工程施工、技术骨干培养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