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