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