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建设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责任编辑:卢建霞
2015-02-27 15:39

经济建设

根据地军民在粉碎军事“围剿”的同时,还为打破经济封锁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是国民党当局用来对付根据地军民的两个主要手段。军事“围剿”是“杀死政策”,经济封锁是“饿死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积极进行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才能打破敌人的封锁,稳定并改善人民的生活,为进行反“围剿”斗争准备比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随着红军反“围剿”的胜利,根据地的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工作,也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从1931年开始,临时中央的一些“左”倾政策逐步推行到根据地中来,同时国民党军队也加紧了对根据地的封锁。这样,到1933年春夏,中央根据地和其他一些根据地出现了经济生活恶化的局面:工商业凋零,日用消费品(主要是食盐、布匹、药品)奇缺,价格昂贵,部分地方如汀州、上杭、雩都、瑞金等县发生缺粮饥荒。面对这种局面,临时中央不得不考虑对某些经济政策作若干调整,并且要求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1933年2月26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在中央、省、县三级设立国民经济部。人民委员会还先后在中央根据地召开两次经济建设大会。一次是8月12日至15日在瑞金举行的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一次是8月20日至23日在博生县(即宁都县)举行的北部十一县经济建设大会。毛泽东在南部十七县大会上作题为《粉碎敌人五次“围剿”与苏维埃经济建设任务》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所载的《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是这个报告的一部分——作者注),论述了在战争环境中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经过两次大会的号召和各级政府的具体指导,根据地出现前所未有的群众性的经济建设热潮,各项建设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根据地的经济主要是农业经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是经济建设中头等重要的任务。在根据地的生产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大批农村青壮年参加红军、耕牛又十分缺乏的情况下,苏维埃政府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以便有组织、有计划地调剂劳动力的使用。例如,1933年,兴国县长冈乡每村一个劳动互助社,全乡社员达300多人。1934年5月,瑞金县互助社社员达8987人,兴国县达5.17万多人,长汀县达6717人。苏维埃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成立犁牛合作社或犁牛站,将没收地主的和集资购买的耕牛定为全体社员公有,按农户分得的田亩多少调剂使用。苏维埃政府还增加农业投入,组织农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1933年,江西、福建、粤赣、闽赣四省开垦了21万石荒田,闽浙赣省开垦了11万石荒田。粮食产量,在赣南闽西区域,1933年比1932年增加了15%,在闽浙赣区则增加了20%。川陕根据地也获得好收成。

根据地的工业生产,主要是手工业生产。苏维埃政府在鼓励发展个体手工业生产的同时,也加强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据统计,到1934年2月,中央根据地的兴国、胜利(位于雩都北部)、赣县等17县的手工业合作社发展到176个,社员3.27万余人,股金5.05万余元。与此同时,公营的军需工业和厂矿企业也开始建立起来。直属中革军委领导的官田兵工厂由最初的六七十人,到1933年发展为400多人。中央被服厂设在瑞金七堡,全厂约700多人,缝纫机100多架。中央钨砂公司下属铁山垅、盘古山、小垅等矿场,年产量约计1800吨,约有5000工人。还有中央印刷厂、中华商业公司造纸厂、瑞金纺织厂等。其他根据地的手工业生产也有较快的发展。如川陕根据地在通江、南江、巴中等地开办了兵工厂、被服厂、织布厂等。

发展对外贸易,也是根据地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面。根据地的对外贸易,是指同国民党统治区域间进行的贸易。1933年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在国民经济部下设立对外贸易局。此后,邻近国民党统治区的一些县也设立了对外贸易分局、采办处、代办处或采购站等。为了奖励私人商业输出输入各种必要的商品,还实行某些日用品和军需品暂时减税的办法。

此外,根据地的财政、金融、邮电、交通等事业也都有一定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是在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党领导的一项开创性工作。经过努力,各根据地逐步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雏形。在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和结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所载的《我们的经济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分别为他向这次大会所作的报告和结论的一部分——作者注),总结根据地经济建设的经验,阐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的若干原则进行了论述。

第一,苏维埃政府经济政策的原则,是进行一切可能的和必须的经济方面的建设,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巩固工农在经济方面的联合,保证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争取国营经济对私人经济的领导,造成将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前提。

第二,根据地经济建设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而目前发展农业生产是经济建设第一位的工作。

第三,根据地的经济成分,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的地位。

第四,根据地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是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财政的支出,应该贯彻节省的方针。

第五,根据地对外贸易的方针,首先是为着自给,其次才是出口,并要由国家直接经营若干项必要的商品流通,例如食盐和布匹的输入,粮食和钨砂的输出,以及粮食在内部的调剂等。

第六,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关心群众的痛痒,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实际生活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穿衣、吃饭、住房、柴米油盐等问题);必须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在这之前,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为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谋利益的,但其中有不少脱离中国实际特别是农村实际的“左”的内容。1933年初,张闻天、陈云进入中央根据地后,对此有所察觉,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28日,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修改劳动法。陈云在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上发表《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一文,指出:这种“左”的错误,不但不能提高工人阶级的觉悟和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苏区经济的发展。张闻天也在《斗争》上发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指出:这个“为了大都市大生产所订立的《劳动法》,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苏维埃区域内,是不能完全机械执行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形加以修改和补充。同年10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重新颁布劳动法的决议,对原劳动法中这类不切实际的条文作了修改。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