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责任编辑:吴昊
2015-02-26 09:17

红一方面军连续取得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使赣南闽西根据地得到巩固和发展。与此同时,鄂豫皖、湘鄂西、湘赣、湘鄂赣等根据地也都发展到相当规模。中共中央决定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同国民党政权性质根本不同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中共中央按照共产国际的意见,早就要建立全国性的政权。共产国际认为,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议事日程上最主要的一项任务。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第六十八号通告。5月下旬,在上海秘密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成立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临时常务委员会。9月中旬,在上海召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成立中央准备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这次会议讨论决定了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以及准备提交大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令、经济政策和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等草案。鉴于召开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尚未就绪,这次会议决定:原定1930年11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推迟至1930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三周年纪念日召开,开会地点移至红一方面军活动的江西苏区。这时,在中央实际主持工作的李立三认为,苏维埃中央政府应当设在武汉,至少也要设在长沙、南昌等中心城市。李立三“左”倾冒险错误被纠正后,成立中央政府的准备工作继续进行。由于国民党军队对中央根据地连续发动军事“围剿”,致使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一再延期举行。

1931年2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由毛泽东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并报告共产国际,得到批准。5月9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目前政治形势及中共党的紧急任务决议案》,提出“建立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与各区政府来对抗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与实施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是“苏区最迫切的任务”,并规定筹备工作由苏区中央局负责。6月1日,苏区中央局发表《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布在8月1日召开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不久,因国民党军队发动第三次“围剿”,苏区中央局于6月下旬决定大会改在11月7日召开。

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举行。来自闽西、赣东北、湘赣、湘鄂西、琼崖、中央等根据地,红军部队,以及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610名代表出席了大会。毛泽东代表苏区中央局向大会作《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根据临时中央有关宪法大纲的来电原则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临时中央提供大会讨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大会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

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大纲还规定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财产收归国有等。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并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根据宪法大纲的规定,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一直没有到中央根据地任职)为副主席。会议还选举毛泽东任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任副主席,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在江西瑞金。

这时,各根据地仍处于被分割的状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对各根据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中枢指挥的作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对于鼓舞革命群众的斗志,推动革命斗争的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临时中央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急于要求“把几个分离的苏区打成一片”,“联系成整个的苏区”,夺取中心城市,以为苏维埃在全国的胜利似乎就在眼前。这种估计是不切实际的。另外,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大纲、土地法令、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文件,虽然为临时中央政府、各根据地政府的立法和制定施政方针确立了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但它们或是根据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央政治局指示制定的,或是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并提交大会的。在这些文件中,正确地肯定了工农大众享有各项政治、经济权利,但在中间派别问题和土地、劳动、税收等问题上,规定了许多过左的政策,这对于根据地的发展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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